
南林基〔2019〕4号
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
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校内各单位:
《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
2019年12月23日
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校园基本建设管理,依照《政府投资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南京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基建工程项目移交是指我校基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资产移交和管理移交。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移交原则上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进行。
第四条 已竣工但未通过消防、电梯专项验收的基建工程项目不得使用。
第五条 已竣工尚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通过消防、电梯专项验收,且学校急需使用的工程,经学校批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管理;基建处和房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并对使用单位明确相关责任。
第六条 房屋、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等资产和管理移交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各单位使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移交,基建处不得直接将基建工程直接移交给房产使用单位。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相互协作,及时完成资产和管理移交工作,以促进基建工程项目(工程)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章 项目移交准备
第八条 基建处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完成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程项目移交前须整理完善工程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文件、工程竣工图、参建单位及联系人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基建处就工程使用培训事宜书面告知房产管理部门,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基建处在20个工作日组织完成使用培训。
第十条 工程项目移交前验收
(一) 基建处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就工程验收事宜书面告知房产管理部门。由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予以配合。
(二) 验收依据为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设计图纸与设计文件要求。
(三) 验收内容包括:
1. 主体工程:土建、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强电、弱电等。
2. 专项工程:消防、人防、电梯等。
3. 室外工程:包括室外广场、道路、绿化、照明、消防水池、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供气、供电设施等。
4. 配套工程:变电所、泵房、生活水箱房、热水系统、中水、雨水处理回用系统等。
(四) 验收小组汇总验收意见,基建处根据验收汇总意见及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整改或给予回复。
第三章 项目移交
第十一条 移交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基建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基建工程项目移交会议。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移交会议流程
(一) 基建处介绍工程概况、项目构成、竣工验收及交接前验收情况。
(二) 参会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形成意见。需要整改的项目应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工作作为维保工作的一部分,不应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移交。
(三) 实物与资料清点移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工程竣工图、参建单位及联系人信息、工程项目及材料设备保修时间一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等完整资料同步移交。
(四) 填写《基建工程项目整体移交记录表》,完成管理权移交。
第十三条 维保工作移交
(一) 质保期内,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维保工作,由使用管理部门登记,并联系维保单位处理,基建处予以配合。
(二) 质保期满时,使用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保期内的维保情况签署意见,作为合同质保金支付依据。
(三) 质保期满后,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维保。
第四章 项目移交后财务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规定,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备案3个月后,不得从该项目列支任何新增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资产登记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资产登记有关事项,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独立分项工程移交
第十六条 由基建处以外的校内其他部门独立承担的分项工程竣工后,实施单位就培训事宜书面告知基建处及房产管理部门,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基建处应派人员参加,实施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使用培训。
第十七条 独立分项工程使用培训完成后,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基建处。基建处组织工程整体移交时,应将各独立分项工程一并移交。
第十八条 独立分项工程的资料收集、整理与移交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独立分项工程所形成的资产登记入所属单项工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