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结算审核审计管理细则
为了我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多年来对学校工程结算工作的具体做法和我处的管理职责,制订以下程序和细则:
一、工程审核制度:竣工结算经 监理审核→跟踪审计审核→基建处审核→审计处审计(以下分别简称为一审、二审、三审、四审)
1.监理审核: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须将该工程的竣工图纸、资料及结算送交监理组,由专业工程师进行初审,审核时间为一个月,出具审核说明,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2.跟踪审计审核: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将监理审核完成的结算及竣工图纸和资料交施工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跟踪审计人员根据在施工中掌握的情况进行二审,审核时间为一个月,出具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处负责人签署意见进入下一道审核(处负责人根据中标价和工程变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三审,或直接进入四审);
3.基建处审核:根据处负责人签署的意见,由处负责安排自审的人员将二审的所有结算资料送交原工程量编制单位或有资质的造价审核单位进行三审,审核时间为一个月,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和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所有结算资料报送校审计处。
4.审计处审计: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结算审计(四审),基建处根据审计处确定的最终审计数额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二、结算审核准确性的评定:根据结算后审结果评定前审结果的办法进行评定,
工程造价100万元以内的,后审结果较前审核减额在3%内的,
工程造价100~500万元的,后审结果较前审核减额在2.5%内的,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后审结果较前审核减额在2%内的,
视为结算审核核减额在正常范围内,前审的审核工作正常;反之属非正常,对前审的单位要进行必要的提醒,对于发生三次以上核减额超标的,在今后的工程中将建议不再考虑其单位。
三、工程结算审核的计酬办法:
1.一审对工程结算的审核属基本工作职责,不另行计酬;
2.三审对工程结算的计酬(审核费)的计取,参照江苏省现行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标准,分为基本收费和追加费用。
(1).基本收费的计取:由原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按基本收费标准的80%计取;非原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的,按基本收费标准的90%计取。
(2).追加费用的计取:当工程结算四审的结果在“二、工程结算审核准确性的评定”范围之内的,按追加费用的计算率计取;当工程结算四审的结果超出在“二、工程结算审核准确性的评定”范围的,每超出1%扣减追加费用数额的20%,最多扣60%。
3. 二审、四审的(审计)的计酬办法由审计处按规定支付。
四、审核(三审)单位的确定:三审的单位原则上由原编制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单位承担,如原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单位不进行结算审核工作(如部分招标代理单位),将由曾经担任过我校结算审核工作且信誉好的单位进行。
五、工程结算审核费承担:为了维护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避免工程结算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行为,在三审、四审中的支付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费时,参照江苏省教育厅 苏教审[1997]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规定:
1.经审核、审计,单项工程结算核减率达15%以上(含15%)的,其审核、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经审核、审计,单项工程结算核减率达10%(含10%)~15%的,其审核、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在施工单位审计后工程款中扣缴),建设单位承担20%;
3.经审核、审计,单项工程结算核减率达5%(含5%)~10%的,其审核、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在施工单位审计后工程款中扣缴),建设单位承担80%;
4.经审核、审计,单项工程结算核减率达5%以下的,审核、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工程项目开工时须将此细则告知各相关单位。
七、本管理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南京林业大学
基建处
200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