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林基〔2019〕1号
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校内各单位:
《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经2019年12月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林业大学
2019年12月23日
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校园基本建设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关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工程是指基建处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工程项目立项
第三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决议拟立项建设,或基建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动议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立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基建处根据《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需报政府部门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及立项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工程项目立项报批和可行性研究报批。
第六条 其他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决议后校内立项实施。
第七条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建设需求,明确项目功能、用途,并综合考虑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绿色建筑与信息化要求、海绵城市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编制投资估算。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八条 工程项目原则上需取得立项批文和规划设计要点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九条 学校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先明确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功能需求,基建处汇总后提出项目功能安排意见、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确认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具体事宜,按照《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基建处根据项目特点,提出工程设计招标方式建议,编制招标文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招标。中标工程设计方案按规定公示。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要严格按照批复规模、投资估算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基建处安排设计单位解读施工图设计内容,征求学校房产管理部门、项目使用单位意见。
第四章 工程监理招标
第十四条 根据现行法规和行业要求,凡工程施工招标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工程项目,其工程监理招标必须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先期完成,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其他项目的工程监理招标按照《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监理招标的具体事宜。
第五章 工程施工招标
第十七条 根据现行法规和行业要求,对于应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控制价为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招标。
第十八条 其他工程施工招标按照《南京林业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需经基建处签批、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招标。
第二十条 基建处负责工程施工招标具体事宜,项目负责人牵头,各专业负责人配合。
第六章 合同订立
第二十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招投标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和订立合同。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主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单位参建人员按照基建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重点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 经常性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控制情况,按期参加工程例会。
(二) 督促监理执行监理规范、工程规范及合同履约工作。
(三) 督促监理完成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监督检查及工期落实。
(四) 督促监理落实材料、设备安装,各分项工程实施单位施工协调事宜。
(五) 督促和检查监理按合同约定定期统计已完成工程的工作量。
第八章 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在施工招标之前应对照工程要求审查图纸,避免或减少工程变更。
第二十四条 确需工程变更的须填写工程变更审批单,按程序审批后实施。确因现场需要立即处理的事项,需口头沟通一致后于一周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及时向基建处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联系单,经基建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出图。
第二十五条 重大变更是指:
(一) 凡国家政策性规定技术标准更新或设计原因必须对技术、材料、设备、措施变更的,且费用增加大于20万元的。
(二) 在施工过程中,学校对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确有新的要求,且费用增加大于10万元的。
(三) 在施工过程中,因设备、材料无法满足设计要求或因时间、技术等原因需要变更,且费用增加大于10万元的。
第二十六条 一般变更是指重大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七条 重大变更的实施
(一) 根据政策文件、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或说明编制工程量和预算,经基建处审定,变更金额不足3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30万元(含)以上的,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 学校对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确有新要求的,应有书面决议。
第二十八条 一般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图纸或说明会同监理、施工方测算变更费用,预算不足3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实施,并向基建处报告;预算3万元(含)以上的,由基建处处长签批后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基建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材料与设备采购供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基建工程资料管理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建工程审计管理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及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财务管理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财务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基建工程验收和移交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移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校内其他部门独立承担的分项工程,由基建处负责设计、施工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实行代建制或集中建设的基建工程,工程项目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事项按照代建或集中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金额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林业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印发